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三章 认定和查处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实施强制拆除时,违法建设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协助。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