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查阅、复制与违法建设有关的证据材料和踏勘现场;违法建设当事人、受让人、实际使用人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扰。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