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违法建设和市新区管理机构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