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或者申请公证协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