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条例/第四章 公证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当事人办理公证,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对于前款规定的公证事项,本人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机构可以指派公证员为其提供上门服务。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