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条例/第二章 公证机构第十一条有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