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