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拆除设施、设备、建筑物、构筑物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