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由污染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