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公布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设立地理界标,设置警示保护标识,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污染水

质的活动。

(一)禁止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

放污染物和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在城市供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前一项规定之外,禁止搭建临时餐饮、休闲、娱乐设施,沿河烧烤野炊,洗刷车辆,炸鱼,电鱼,毒鱼,使用持久性或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从事其他污染水体和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活动。

(三)在城市供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前两项规定之外,禁止放养家禽家畜,游泳,洗衣物,钓鱼、网鱼等捕鱼行为以及从事其他污染水体和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活动。

(四)禁止破坏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宣传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