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下列违法用水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

(二)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采用更换、拆卸、改装、绕过、干扰、破坏水表及

开启表封(含铜制锁闭阀)等手段窃水;

(四)擅自转供城市供水;

(五)非消防需要擅自启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用水;

(六)擅自将居民生活用水用于田地灌溉、建筑施工等非

日常生活用途以及其他违法用水行为。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