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持连续供水。因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暂停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水户。紧急抢修的除外。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临时故障造成停水的,城市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