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城市供水设
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
(二)损坏供水水井、净配水厂、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
加压泵站及输、变、配电设施和机泵设备;
(三)擅自启闭供水阀门;
(四)将室内水表及来水方向的给水管道砌入建筑物隔墙
或装饰物内;
(五)盗窃井盖等供水设施;
(六)依附供水设施搭建棚厦、修建构筑物;
(七)在距供水管线及设施1.5米范围内乱堆乱放或者进
行建设、挖坑取土、植树、倾倒垃圾、架杆、钻探;
(八)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九)违反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铺设管线;
(十)其他损害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