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