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筹集资金,有计划地对老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建设,加强工程实施、质量管理、安全生产、预算审定和结算审核等工作。

市、县(市)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老旧住宅区改造后管理工作,加强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