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遵循业主所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公开透明、政府监管的原则。对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逐步推进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使用审核。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