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并结清转让前的物业服务费;未结清的,应当与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作出约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人。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