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主管知识产权的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版权等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商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