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下列知识产权失信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

(一)在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表彰等活动中被认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二)被处以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但是依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除外;

(三)其他经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定的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的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信息。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