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被评定等级的景区(点)、旅游饭店等旅游经营者,经检查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标准的,降低或者取消其已经获得的质量等级。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点)、旅游饭店等旅游经营者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