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综合协调、行业指导、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