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地自然旅游资源和革命文物、历史文物等文化遗产资源及农村特色资源,开发建设旅游景区(点)和革命传统教育场所,发展生态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研学旅行、体育旅游、夜游体验、科技旅游等旅游业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利用农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手工艺、婚俗、传统节日、特色建筑等资源开展民俗旅游。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机构利用自身特色和优势发展旅游。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