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防沙治沙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