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还林还草。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