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水土保持设施包括:

(一)水平阶(带)、梯田、鱼鳞坑、竹节壕、塘坝、蓄水池、截(排)水沟、沉沙池、沟头防护、跌水等设施;

(二)拦沙坝、挡土墙、护坡、护堤、谷坊等设施;

(三)水土保持的监测站点和科研试验、示范场地及标志碑(牌)、仪器设备等设施;

(四)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植物保护带等水土保持林(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土保持设施。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