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