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加强生态脆弱地区、禁止开垦陡坡地、河流和水库周边植物保护带等区域监测,推进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治理成效监测,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