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结合本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提高水土保持率。

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与开发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注重提高生态、经济、社会效益。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