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发现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二)在监督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谋取其他利益的;(三)对涉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