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涂改、倒卖、出借、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或者挂靠其他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