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资格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