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