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详细说明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二)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基槽及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勘察、设计单位还应当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三)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