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大型商业综合体、仓储物流场所、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涉及多方参与使用管理的单位,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共同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对其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消防安全评估不合格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