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 落实消防车通道标识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