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