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强化科技创新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建立科技监督联合调查和惩戒机制,实施科研诚信绩效评估评价。

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应当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