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第三章 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第二十八条有效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尊重科技人才成长规律,健全科技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营造包容个性、善待差异、尊重异禀的良好氛围。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科技人才在居留、落户、出入境、社会保障、配偶安置、住房、医疗健康、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