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制定发展、扶持与鼓励的相关政策,推进停车资源共享。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停车场建设、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