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应当在非工作时间向公众限时免费开放,学校、医院和特殊安保需要的单位除外;举行大型活动需要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的,相关单位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