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