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应急管理、公安、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