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及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等,可以无偿用于本工程,多余部分可以依法依规对外销售,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