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新闻媒体应当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措施和成效,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