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保障第五十二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审慎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需要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并有效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