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企沟通机制,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座谈、调研,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及时了解并依法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网格化企业服务模式,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等设立企业服务专员,为协调解决企业诉求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