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开展为市场主体送支持政策,送创新项目,送生产要素活动,提供政策解读、收办问题、对接生产要素等服务,在职能范围内依法依规帮助市场主体解决生产经营各类问题。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