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权责清单和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相关信息,通过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在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网站对外发布,并积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实体政务大厅、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