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推动银企融资对接机制、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特区鼓励以动产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保理、知识产权质押等形式进行担保融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