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行政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